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劉思思 譚菲)“我本來只是想阻止鳥兒來偷食,卻沒想到這是在犯罪啊……”陳某后悔不已,然而為時已晚。近日,犯罪嫌疑人陳某因涉嫌危害珍貴野生動物罪被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陳某系攸縣寧家坪鎮(zhèn)人,平時在自家門前的池塘辦了個小型的雞鴨養(yǎng)殖場,小日子也是過的紅紅火火。2021年12月,陳某在家喂養(yǎng)雞鴨時,發(fā)現(xiàn)飼料總是被附近山上的鳥偷食,陳某認為這嚴重的影響了自己的養(yǎng)殖生產經(jīng)營。次日,陳某就到鎮(zhèn)上的市場去買了2張捕鳥用的粘網(wǎng),并將所購粘網(wǎng)掛在山上的竹林中,形成一個網(wǎng)墻。12月8日至12月16日,陳某先后在粘網(wǎng)上收鳥8次,共捕獲野生烏類49只,其中貓頭鷹6只(死體4只),珠頸班鳩32只,八哥11只。12月17日上午,陳某在鎮(zhèn)上的農貿市場準備將捕獲的野生鳥類出售時被攸縣森林公安局現(xiàn)場抓獲。
經(jīng)鑒定,陳某捕獲的49只鳥類共計認定野生動物的價值為102900元。其中,6只鳥屬鸮形目、鴟鸮-短耳鸮(Asioflammeus),俗稱“貓頭鷹”,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2只鳥屬鴿形目、鳩鴿科-珠頸斑鳩(Streptopelia chinensis),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11只鳥屬雀形目、椋鳥科-八哥(Acridotheres cristatellus),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另陳某使用粘網(wǎng)捕獵鳥的方式屬于禁止使用的特獵方法。
檢察官普法:犯罪嫌疑人陳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款之規(guī)定,涉嫌危害珍貴野生動物罪。
使用捕鳥網(wǎng)、捕鳥夾不是防鳥的唯一方式,這些捕鳥網(wǎng)、捕鳥夾對鳥類的傷害是無差別的,當網(wǎng)粘捕捉到鳥后,如果不及時放飛,將會導致鳥的死亡,這會嚴重破壞當?shù)厣鷳B(tài)平衡。人與自然是生命的共同體,保護野生動物不僅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而且是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